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

1. 股東會決議日:112/06/26

2.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

 (1)董事:彭亭玉

 (2)董事:劉秋其

 (3)法人董事:新泉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,代表人蔡金萬

 (4)董事:温玉美

 (5)獨立董事:湯鵬縉

 (6)獨立董事:顏宗明

 (7)獨立董事:張致遠

3.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行為

4.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

5. 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本議案經已發行股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。

6.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

 (1)法人董事:新泉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,代表人蔡金萬(2)董事:温玉美

7.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

 (1)蔡金萬:深圳市德的技術有限公司董事

 (2)温玉美:深圳市德的技術有限公司董事

8.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高新開發區建安路德的工業園

9.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自有房屋租賃,TFT-LCD產品..等

10.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

11.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(1)董事個人:無

 (2)本公司間接投資該事業金額為人民幣4,400萬元、持股比40%。

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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